財政部為因應國家政策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就國庫、賦稅、國產、關務等業務,積極推動各項法規合理化作業,以保障民眾權益、提升服務品質。本(102)年度6月至8月新增修正30案,累計自101年6月起至102年8月底止共修正95案。謹擇要摘錄近期完成法規合理化作業之成果說明如下:
一、
國庫業務
(一)
修正「酒類衛生標準」,維護國人飲酒安全
為維護飲酒安全並強化衛生管理效能,明定「酒類」不得有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或含有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情形,將酒類及其添加物一併予以明確規範。
(二)
修正「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減少業者適用上之困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所訂「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予以配合修正,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查通過,預計103年3月1日生效。
二、
賦稅業務
(一)
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符合漸進式改革
為維護整體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修正取消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並自104年起將股票出售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億元大戶改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課稅方式。修正後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經濟效率大幅提高,整體稅收可望增加。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部分),使裁處罰鍰更具允當性
稽徵機關決定裁罰倍數時,應審酌納稅義務人故意或過失而為差別之裁處,不宜逕予裁罰最高倍數。修正營利事業非屬故意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金額超過10萬元者,將其裁罰倍數由現行法定最高倍數1倍,減輕為0.8倍。
(三)
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明定電子發票專屬獎,強化推廣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率
為鼓勵民眾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取代列印紙本電子發票,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明定無實體電子發票增加開出1,000組至3,000組之電子發票專屬獎,每組獎金為2,000元,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四)
核釋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得申請先退後審,以符合簡政便民原則
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申請先退後審,稽徵機關受理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以達到簡政便民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五)
核釋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規定並訂定作業要點,以切合實務
配合交通部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之規定,核釋旅行業以購物佣金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報繳營業稅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稅。並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適用行業及條件等相關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六)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
明定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之適用條件及相關稽徵作業程序,以維謢營業人權益。
(七)
核釋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單合法送達後共有人申請分單規定,以符合社會民情並維護租稅公平
對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準,以符合租稅公平。
(八)
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使裁罰更具允當性
對於民眾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房屋、土地),常因未諳法令致短漏報特銷稅,現行最低裁罰0.5倍之處罰似有過重,爰修正自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報者,將所裁處之罰鍰降低為0.25倍。同時對於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則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之罰鍰。另考量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價格,遠超過其他特種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原一致適用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之規定,未符合實際,爰修正不動產漏稅額提高為5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三、
國產業務
放寬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方式,兼顧公益與私利,提升經營利用效益
為增進國有非公用財產之經營效益,爰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增訂受託人短期受託經營國有財產,於期限屆滿前,經查明無違約且期間累計未逾1年者,得申請契約展期;長期委託經營因應事業需要得循序申辦國有土地變更編定;另委託經營財產作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等相關設施使用者,採較高標準計收履約保證金之除外情形;又受託人倘因故申請終止委託經營契約,增訂得按比例退還相關權利金之規定等,以提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財產之規劃利用效益與經營發展。
四、
關務業務
關稅法令鬆綁,提升通關效率
為配合關港貿單一窗口之建置,本次增訂關稅法第10條之1以全關港貿單一窗口實施法據以外,亦修正第17條、第27條、第71條及第96條條文,內容包括取消進口報關時應檢附提貨單規定;簡化機動調整關稅之報核程序;明定海關對於不得進口貨物責令限期辦理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應自貨物放行翌日起算五年內辦理;另規定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報關,並授權財政部就郵包物品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等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規範,以加速貨物通關。同時修正相關通關作業規定及實施辦法,以簡化通關程序及增進行政作業效率,提升臺灣經貿競爭力。
五、
財政資訊業務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提升電子發票使用率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最新修訂版已於102年8月22日公告,主要修訂重點為電子發票存證型態、降低加值中心申請門檻、電子發票多元接收新服務、虛實合一新規定與紙本電子發票新規範,該作業要點將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修正是擷取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近3年經驗,納入修正為更符合我國消費環境所需作業要點,並為試辦作業劃下句點,揭開全面推動序曲。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法規合理化乃長期工作,將持續不斷自我檢視並傾聽外界聲音,作為檢討修正之重要參考,經研議可行者,將陸續修正發布,期能藉由法規合理化,達到興利除弊及保障民眾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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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秘書處
更新日期: 20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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