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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17:53:38|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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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要檢視納稅相關憑證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辦理相關股東股權過戶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及贈與稅之免稅或繳清證明,如發現有未納證券交易稅情事,請轉知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儘速補繳稅款,才能完成股東股權移轉過戶登記。

中區國稅局說,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為落實愛心辦稅,該局秉持輔導重於查核原則,特別呼籲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過戶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及贈與稅之免稅或繳清證明;若有未(短)代徵情事應請其補繳後,始予辦理過戶登記,以免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或遺產及贈稅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而須賠繳及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程志萍,電話:04-23051111731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8/2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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