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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16:58:32| 人氣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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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日大不同,請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是起算日卻大不相同,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嗣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仍有應補稅款者,將重新填發繳款書並改訂繳納期間,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如其仍對該復查決定不服,則是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作為訴願期間之起算日,須在30日內提起訴願始為合法,且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412日接獲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02430日,則申請復查期間應為10251日起至同年530日止,甲君於102515日申請復查,則為合法;嗣經復查決定後重行發單,改訂繳納期限至102710日,該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2625日送達甲君,甲君對復查決定如仍不服,提起訴願期間為102626日起至同年725日止,甲君若於同年730日始提起訴願,即為不合法。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兩者起算日之差異,以免因錯過法定救濟期間,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8/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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