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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1 14:35:44|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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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廠商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菸酒出廠應依規定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徵菸酒稅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出廠菸酒,嗣後產製廠商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具菸酒稅法規定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國內產製之菸酒,於菸酒出廠時應申報繳納菸酒稅,另外銷及參加展覽之菸酒,可免徵菸酒稅。該局近來發現部分菸酒稅廠商免稅產品出廠後,未依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作業,遭致補稅案件,國稅局特提醒國內菸酒稅產製廠商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菸酒出廠,應依下列規定限期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銷案:

(一)    外銷免稅菸酒: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 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二)免稅展覽之菸酒:應於展覽會結束1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該局呼籲,請菸酒稅產製廠商為保障自身權益,如有外銷及參加展覽之免稅菸酒,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於限期內檢具銷案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2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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