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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9 17:39:34|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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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之不動產,後來配偶又回贈,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李君於9921日取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嗣後於100121日贈與配偶王君並完成移轉登記,王君又於101101日將該不動產回贈李君並完成移轉登記,李君若於10271日與他人訂立銷售契約出售該房地,是否為特銷稅課稅範圍?該局說明,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課徵特銷稅,李君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計算,係自李君9921日取得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10271日止,扣除配偶王君100121日至101930日取得持有期間,已逾2年,即不屬特銷稅之課稅範圍。

納稅義務人想要進一步瞭解特銷稅條例之相關資訊,歡迎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特銷稅條例專區查詢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1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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