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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17:41:27| 人氣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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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稅免檢附參展人員護照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商至中華民國境內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自101年12月1日起無需檢附出差人員護照資料,亦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說明,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一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退稅實施辦法規定,得本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之原則申請退稅。
該局指出,上開退稅申請案件除應檢附申請書、委任書、申請人稅籍證明、應稅憑證等文件外,尚需提供載明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人員之護照號碼及入、出我國國境資料,惟護照內容涉及個人隱私,外商要提供護照資料確有困難,財政部乃修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自101年12月1日起,有關出差人員之證明文件,修訂為「派員至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證明文件」(如申請人出具其簽署之說明書、差旅證明等),俾兼顧實務作業。
該局呼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相關訊息可利用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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