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3-28 15:19:28|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本(102)年3月27日上午10點03分中部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1強震,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災害損失申報期限


依據中央氣象局最新資料顯示,327日上午1003分中部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1強震,震央位於南投縣仁愛鄉,全台民眾皆感受明顯搖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自身安全,及後續餘震可能會帶來之災害損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經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或派員勘查後,據以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另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為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該局除於各單位辦公場所提供相關稅務諮詢並放置申請書表外,另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專區服務/災害損失提供線上申請及書表供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如果對「災害損失報備」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鄭淑蓮,電話(042305111189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27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