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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7 17:18:05|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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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1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
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102年度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  累進差額
1        0520,000  × 5%  0
2      520,0011,170,000 × 12%  36,400
3      1,170,0012,350,000 × 20%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 30%  365,000
5      4,400,001以上 × 40% 805,000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之調整,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辦理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2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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