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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6 17:32:34|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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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課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所以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惟如未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者,稽徵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嗣後縱使行政執行分署徵起半數以上稅款,仍會繼續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納稅義務人甲君經復查決定後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120萬元,雖依法提起訴願惟未繳納半數稅額(6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國稅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經行政執行分署查明甲君在A銀行存款有61萬元,即將其查扣以繳納稅款,此時甲君不得以其已繳納半數稅額而要求停止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因滯欠稅款遭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之損害,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04-230511118335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2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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