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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17:03:32|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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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保險費扣除額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即將來臨,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應多加注意以免錯誤。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亦即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直系親屬不得扣除:

扶養符合規定之旁系或其他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二、非扶養親屬不得扣除: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直系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申報被扶養者之保險費,實際另為他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所支付,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非健保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

非健保之保險費如人身保險費,軍、公教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等加總,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支付金額列舉扣除。

五、非人身保險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如汽車意外責任險係屬財產保險之一,非人身保險範疇,無列舉扣除適用。

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費係指金額不受限制,至於得否適用仍應符合前述條件。

該局呼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注意上述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154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艾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858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2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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