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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17:35:35|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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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關提醒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後因檢驗不合格(或未達標準),而退運出口者,不得退還已繳納關稅


臺中關說明進口貨物課徵之關稅,係屬「過境稅」之性質,完成通關程序之進口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退運或銷毀而退還已繳關稅。
該關並舉例:經繳稅放行提領之進口汽車經檢測不符環保標準、或進口應施檢驗之食品(經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具結先行放行)經食品檢測不合格,申請退運者,仍不得以貨物已退運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之關稅。
依關稅法第64條規定:「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還其原繳關稅:一、進口1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二、於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三、於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 其中第1款所稱進口1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係指貨物進口當時的法令原無禁止使用規定,但於報關繳稅提領貨物後,因政府明令禁止使用,於法令禁止之翌日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始得據以申請退還其原繳關稅,迭經財政部函釋在案,臺中關提醒進口人注意相關規定,免致損失。

本案聯絡人:簡忠盛 聯絡電話: 04-26565101分機225
臺中關秘書室聯絡人: 黃正忠 聯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533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3/3/1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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