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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1 18:13:44|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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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或扣繳金額與扣繳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黃先生來電詢問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稅額試算通知書後,如發現通知書上的所得或扣繳稅額與公司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國稅局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扣(免)繳憑單等所得資料,係扣繳單位於1021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所得資料,扣繳義務人如於10213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憑單,就會有上述情形發生。

國稅局提醒您,請先仔細核對通知書上的金額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就無須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而應按正確的資料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於今年531日前辦理確認申報後,惟扣繳單位因資料申報錯誤辦理更正,國稅局後續核定時將依正確的所得憑單資料辦理退、補稅,不會因為所得憑單更正後補稅而對納稅義務人處罰,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不受影響。【#070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周淑玲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5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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