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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6 16:48:25|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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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者應申請配發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收入應轉開扣繳憑單予受益人,並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故受託人應主動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名稱為「○○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統一編號,以利信託期間辦理扣繳及信託所得申報。
該局說明: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為個人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應輔導受託人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近期本局將就受託人為個人尚未編配統一編號者,寄發輔導通知,請收到通知之受託人備齊本人身分證影本、印章、信託契約書影本及扣繳單位印章等證件儘速辦理。【#06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素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010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2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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