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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2 18:54:13|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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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第4季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改訂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經營一家小吃店,上年度10-12月稅單於1月底前已收到,至今農曆春節已過,還未收到稅單不知是什麼緣故?

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依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101年第4季之查定營業稅額原繳納期間10221日至2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改為同年31日至310日,另查定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繳納期限亦一併延至310日,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近期將陸續寄送稅單,請注意查收並於期限內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 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2-14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2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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