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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 16:46:47| 人氣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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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1月1日起國有財產局機關名稱變更為國有財產署,承租人權益不受影響。

國產局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組織法業經核定公布並定自10211日施行,該局自10211日起機關名稱變更為國產署。又依該組織法規定,國產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分署下設辦事處),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之機關名稱將變更為國產署北、中、南區分署(辦事處)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該局經管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截至10111月底止,累計戶數158仟餘戶,筆數277仟餘筆,面積約73仟多公頃。該等租約所訂出租機關之各項權利義務,於102年度機關組織改造後,仍由原出租機關主體(僅名稱有變更)承受,對於承租人之相關權益未有影響或變動,承租人仍應依租約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並按時繳納租金。有關機關組織改造事宜,國產局除透過網站公告外,其各分支機構亦將個別通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人。

新聞稿聯絡人:楊視察立聲

聯絡電話:02-87710953

 

 

分 類: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更新日期: 2012/12/2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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