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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17:22:31|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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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應依限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將於102年1月1日開始,申報期限至102年1月31日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申報時應注意是否據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如有發現錯誤,應儘速於申報期間內補報,以免逾期補報而遭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以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為例說明,甲君經營之A商號於100年度給付租金1,080,000元給丙,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於申報扣繳憑單時,誤申報乙為所得人,遲至101年2月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丙,經該局按扣繳稅款108,000元處10%罰鍰10,0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101年1月19日完成申報扣繳憑單,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姓名、身分證資料繕打錯誤,在未經任何人檢舉或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前,即於101年2月22日自動申請更正,並未增加國稅局稽徵成本,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更無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圖,應予撤銷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君雖於限期內申報扣繳憑單,惟未據實申報所得人,自屬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核無更正補報免罰之適用;又違反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而依同法第114條規定所為之處罰係屬行為罰,而非屬漏稅罰,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8
彙總編號:10112-18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2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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