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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7:10:59| 人氣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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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2年元月份起啟動並持續辦理之便民、利民服務措施



一、 國庫業務部分
        持續推動公益彩券之發行,增益社福財源及促進弱勢就業
透過督導發行機構穩健發行、適時辦理加碼促銷活動,102年度預估公益彩券發行目標應可維持穩定成長,盈餘將全數用於挹注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及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之用。

二、 賦稅業務部分
(一) 102年度起實施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實施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係兼顧租稅公平、經濟發展及簡政便民,建立我國稅制改革之重要里程碑,不僅適度回應社會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期待,並落實公平之租稅環境。
(二) 102年試辦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作業
        針對納稅義務人配賦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憑單申報單位徵得渠等同意可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填發紙本憑單,或改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憑單電子檔案,適度減輕憑單申報單位辦理憑單填發作業之負擔,並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三) 臺德、臺泰租稅協定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自102年1月1日起,雙方國家居住者如於對方國家取得所得,並符合租稅協定要件者,可分別向對方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可促進臺德、臺泰雙邊投資往來、緊密經貿關係,提升臺商競爭力。
(四) 放寬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認定原則
        自102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在臺設有戶籍,且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住滿31天,或居住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始認定為居住者,俾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激勵僑胞回國投資意願。
(五) 修正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規定
        自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款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者,得列報減除免稅額。估計受益人數約41萬人,約可增加納稅義務人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
(六) 擴大辦理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
        賡續擴大辦理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提供軍、教等首度需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適用本服務措施。預計採用該項服務完成申報之件數可達210萬件,較101年增加10萬件,估計可節省徵納雙方成本約3.2億元。
(七) 擴大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服務
        持續擴大「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服務範圍,預估可擴大提供950家扣除額單位資料,較101年多443家,約成長87.3%;蒐集之扣除額資料預估將超過1億3千萬筆,以達便民及節能減碳之計畫目標。
(八) 擴大辦理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
        自102年3月起納稅義務人採網路辦理營業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自繳稅款案件,得於各該稅目法定申報期間透過各稅網路申報系統,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其本人或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辦理線上轉帳繳稅。
(九) 改訂101年第4季及102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
        按季開徵之101年第4季營業稅及按月開徵之102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應為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繳納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爰順延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十) 展延102年1月營業稅之申報期限
        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2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期限展延至102年2月18日。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2年2月20日24時。
(十一) 全面推動實體通路發票無紙化
        102年度預估電子發票開立張數可達35億張,並持續推動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102年全年使用載具開立之電子發票張數可達2億張。

三、 關務業務部分
執行ECFA早收清單第三階段降稅
        海峽兩岸自102年1月1日起執行ECFA早收清單第三階段降稅,降稅幅度及免稅產品範圍將進一步擴大,有助於降低產業之生產成本及提升產業之出口競爭力。

四、 國產業務部分
(一) 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提供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租金及地上權優惠
        為提供全體國民享有良好之居住環境,自101年12月30日起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提供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依據住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訂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給予權利金及租金之優惠。
(二) 賡續推動國有土地辦理綠美化
        為環境保育及美化環境,至101年11月止,已提供綠美化面積約463.57公頃,相當於18座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可吸收約3,245公噸CO2排放量,兼顧生態保育,營造都市景觀新風貌。
(三) 賡續辦理強化國有土地合作開發
        為提升國有土地運用效能,積極配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產業發展,以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國有土地開發,至101年11月30日止,合作或委託開發國有土地計有23案。

財政部表示,除摘錄上述102年元月份起啟動並持續辦理之便民、利民服務措施外,尚提供多項便民、利民服務措施,詳情請上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查詢(http://www.mof.gov.tw)。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勇勝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038


資料來源: 財政部秘書室
更新日期: 2012/12/2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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