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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17:30:25| 人氣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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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符合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若具備以下要件,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

 

二、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

 

出具之證明。

 

三、提示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

 

該局說明,申報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蘇稽核06-2223111分機8053

 

彙總編號:10112-1501

 

 

分 類: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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