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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17:14:45| 人氣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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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或股東),致受限制出境處分時,可申請暫先提供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A君詢問其遭冒用登記為甲公司董事,且因公司滯欠鉅額稅款,致其依法定清算人身分遭受限制出境,雖已向法院提出確認與甲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但法院尚未判決,此時若急需出國究應如何解決?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或股東),致受限制出境處分時,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俟日後取得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後可領回擔保品。至於所稱「擔保」,須於擔保具結書上載明提供擔保者的身分、解除擔保責任及返還擔保品之條件及期限,以及期限屆至而條件未成就時擔保品不予返還,並轉為營利事業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遇有任何需要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如:求職、委任代辦業務…等)時,務必謹慎小心,以避免無辜遭受禍端;同時警告有心人士,冒用他人身分或偽造他人授權文書,將面

 

臨司法機關刑事責任追訴,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11-1602

 

 

分 類: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1/2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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