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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6 13:29:21| 人氣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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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各行各業無不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燕窩,並未取得統一發票。甲君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燕窩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計5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06-2298047

 

彙總編號:10110-1301

 

 

分 類: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0/2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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