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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3 16:45:31|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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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國際潮流,我國洽簽ECA將採用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



  財政部表示,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部長會議於2009年通過原產地自行具證開路者倡議(Pathfinder Initiative for Self-certification of Origin),該倡議鼓勵會員體於對外洽簽之自由貿易協定採用「自行具證制度」,加入之會員體至今有澳洲、加拿大、日本、韓國、紐西蘭、新加坡、美國、馬來西亞及汶萊等9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所謂自行具證制度,多見於雙邊或多邊貿易協議,係由進口人、出口人或製造商於文件上(諸如自行繕製之原產地證明書、發票等)聲明其貨物之原產資格,以供進口人於貨物進口時申請適用優惠關稅,藉此取代傳統由特定簽發單位(如政府機關、商業公會等)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
  從國際趨勢觀察,世界海關組織(WCO)2011年之調查顯示,有5成會員體已採用自行具證制度。星、澳、紐、歐盟、美、拉丁美洲國家對外洽簽之FTA多採用該制度,我鄰近地區之日、韓等亦已逐步跟進,東協(ASEAN)更宣佈星、馬、汶萊、泰等四國間試行自行具證之試驗計劃(pilot project),將於2015年擴及適用於區域內十國。
  財政部指出,自行具證制度免除業者向發證單位申辦原產地證明書之手續,藉此減少政府及商民之行政作業負擔,節省時間與費用以提升出口競爭力;此外發證手續簡便,可提高業者申請適用優惠關稅之使用率。目前我國洽簽中的經濟合作協議(ECA)將採用自行具證制度。為因應未來該制度之實施,財經兩部將著手研擬一系列之說明會,邀集相關業者及機關參與,希望國內業者能對自行具證制度充分暸解並善加運用,以達便捷貿易與提升出口業者競爭力之目的。

聯絡人:關政司 楊孟哲
聯繫電話:02-23228463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政司
更新日期: 2012/10/2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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