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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1 17:17:16|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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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為提升市場競爭力,營利事業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惟未諳法令規定或取巧,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便當業者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共計十餘家,該業者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2,000多萬元,除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須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呼籲,請各加盟主自我檢視,如有漏開發票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補報,切勿心存僥倖。另加盟店如發現加盟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亦可檢附相關事證提出檢舉,檢舉人身分國稅局絕對保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詠晴 06-2298136

  彙總編號:10109-13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9/2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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