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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17:09:30| 人氣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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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法修法係因應地方改制,並非擴大舉債


  報載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改以歲出規模45%為上限,學者批:變相鼓勵地方花大錢來舉債,核與事實不符,財政部澄清如下:
一、公債法修法係因應地方改制施政需要,並非擴大舉債
(一)為配合地方改制,重新檢討地方債限架構,以賦予升格直轄市合理債限規範,目的並非擴大舉債。財政部前研提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以下稱行政院原草案),行政院已於99年1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惟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
(二)財政部依據行政院核示,業積極重新通盤檢討,且為使修法方向更周延,除二次邀請學者專家開會研商,就地方債限管制基礎,評估由歲出改為歲入之可行性,惟無論採何種版本,雖可避免膨脹歲出增加舉債之虞,但因個別政府地域差異性大,債限仍非常高,且衝擊及影響互有增減,難有絕對公平。另為聽取地方意見,財政部已於101年7月27日及9月17日二次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座談會。
(三)鑒於近期歐債危機,財政穩健為各方關切焦點。為維持政府財政健全,本項法案以兼顧升格直轄市施政需要、激勵地方財政努力及強化債務監督管理機制規劃為修正重點。在維持現制總融資額度不變下,因應改制調整地方債限架構。六都個別債限除評估以對各該政府有利之人口、面積、營收、賦稅實徵數、人均負債等相關指標,分配剩餘尚可舉借額度外,以及為衡平舉債管制基準,將本法施行前、後債務餘額做一區分,修法後新增可舉借數,係按剩餘尚可舉借空間換算占歲出比率(約當45%)為債務存量債限。此二方案舉債額度均與現制相同,未擴大舉債。
(四)上開二方案,前者雖已考量各直轄市之最有利因素,惟分配予各直轄市之比率差距甚大,六都均無法認同。至後者除可劃一地方債限管制基礎外,考量歲出已反映各該政府施政需求及規模,並已涵納人口、面積、營收等各項指標因素,且將修法前後債務做一區分,衡平升格直轄市及依據地方制度法準用直轄市之縣因應施政之舉債管制基準,較具公平性。
(五)另為激勵各級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及落實財政紀律,本項法案除合宜調整直轄市債限外,並增訂年度流量納入財政努力因素管制,以及其他強制還本及預算外彈性還本之「煞車機制」、債務預警及債務資訊透明化等配套措施,將責成地方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管理債務,提升債務監督管理成效,落實財政紀律。
二、落實財政自我負責,為改善地方財政之正本之道
(一)地方財政困難,無法僅依賴修正公共債務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解決。且縣市升格改制用意在於資源整合運用,均衡地方區域發展,同時加速帶動週邊生活圈的集體成長下,將使縣市同步發展。在公共債務法未完成修法前,部分直轄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5項規定,雖仍適用原縣(市)債限,惟為協助過渡期間地方財務需要,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已賡續協助地方財務收支調度,並審酌實情,從優考量。
(二)另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財政困境,中央自97至101年度已分別編列200億元、200億元、220億元、240億元及340億元,作為改善縣(市)債務專案補助及縣(市)平衡預算及繳款專案補助。且在行政院同步推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依修正結果推估,併同考量稅課分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等收入之增減影響,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源平均增加,對縣市財政有相當大的挹注。至財政部財政健全小組之財政改革,聚焦在地方財政檢討與因應策略及開發國有財產兩項議題,已於本(101)年7至8月分南、中、東、北4區舉辦座談會,期地方強化開源節流,利用在地特色增闢財源,並健全債務管理。另在財源面,自91年公布施行規費法及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增闢財源之權限;在債務面,加強地方債務資訊揭露,全民監督減債,惟關鍵仍在地方政府早日落實財政自我負責,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方能有效改善財政問題。
三、鑒於升格直轄市屢屢反映應儘速修法,以加速推動建設之急迫性,且透過增訂各項強化政府債務監督管理配套機制,將強化地方落實財政紀律。本項法案已列為立法院本(82)會期優先法案,為健全債限管制之法制作業,仍有賴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儘速完成本修正草案,以達財政永續目標。
聯絡人:蔡玉時 
聯絡電話:02-2322808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2/9/2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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