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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 16:19:29|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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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應以換屋為前提才有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適用。


(台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原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嗣後因換屋需求,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新房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原房地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才有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適用。
該局說明,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旨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同法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是以,適用該條款後段規定仍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該新房地於2年內出售,始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該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鴻麟,電話:04-23051111轉7314)。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8/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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