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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 17:31:51|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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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為配合經濟部主管之商標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新增授權財政部就該法第75條至第77條規定訂定相關辦法,財政部業擬具「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針對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權利人申請檢視查扣物、申請提供侵權貨物之相關資訊及申請調借貨樣等,規範相關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上開辦法重點如下:
 一、海關依商標法第75條實施商標權保護措施之4種情形,1.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2.商標權人提示非特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之嫌;3.其他機關通報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之嫌;4.海關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商標權之嫌。(辦法第2條)
 二、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應配合辦理事項、應提出之資料,及海關應辦理之作業程序等,如:商標權人檢舉應提供侵權事實、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及商標註冊證明文件等具體資料;商標權人對於空運出口貨物之檢舉案件應於四小時內赴海關進行認定,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則於二十四小時內;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分別提出侵權事證及授權證明;及證明提出後海關應辦理之程序及無法依限提出證明之處理等等。(辦法第3條至第7條)
 三、商標權人提示、其他機關通報及海關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之嫌時,海關應執行之保護措施原則準用上述商標權人檢舉之相關規定。(辦法第8條至第9條)
 四、依商標法第76條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申請檢視查扣物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並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辦法第10條)
 五、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76條規定申請提供相關資料,應檢附商標註冊證明文件、侵權事證及聲明資料僅限於侵害商標權案件調查及提起訴訟使用之切結書,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得以書面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疑似侵權物品之數量。(辦法第11條)
 六、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77條規定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以進出口貨物於現場進行侵權認定困難等特殊原因經海關同意者為限,並應檢附商標註冊證明文件、侵權事證及聲明資料僅限於侵害商標權案件調查及提起訴訟使用之切結書。(辦法第12條)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業於本(101)年7月9日正式發布施行,提供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一份,條文內容亦可上行政院公報中心網站(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29/ch04/type1/gov30/num7/Eg.htm)查詢,歡迎有興趣的民眾自行到該等網頁下載。


新聞聯絡人:劉芳祝、蔡宜真
聯繫電話:02-23228220、232282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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