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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4 17:46:29|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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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股票,若死亡前已除權(息),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公司股票,若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之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死亡後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遺產稅是一種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凡死亡時所有權歸屬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將其併入遺產申報。但繼承人常忽略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因為民眾大都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衍生之孳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殊不知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日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但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之股利,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日後,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以免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稽核 06-2298039 
  彙總編號:10107-12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7/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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