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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17:02:00|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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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的已稅菸酒經核准銷毀後可申請退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可依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第22條之1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申請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繳納之稅捐。 
  該局指出,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係考量逾有效期限之菸酒品質容易變質損壞,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不得再行販賣,因菸酒稅屬消費稅,變質損壞菸酒既未經消費使用,納稅義務人只要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將存置地點處理方式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國稅局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即可持原完稅及核准銷毀等之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部分)申請退還原繳納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呼籲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如有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應銷毀菸酒,切記要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相關申請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06-2298046 
  彙總編號:10106-13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2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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