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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17:08:24| 人氣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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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補報之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1年5月31日截止,期限內已辦理申報的營利事業,該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為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由營利事業負擔申報及繳納之義務,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自申報日起算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 
  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利事業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稽法第48條之1規定,就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6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滙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是如營利事業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時,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被查獲,除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蔡幸容 06-2223111轉8110 
  彙總編號:10106-19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1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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