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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1 17:18:29|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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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要件。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因業務必需,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非屬上述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所以上揭函釋已明白說明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籲請營業人注意可扣抵與不可扣抵之情事,以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李玉蘭,電話:04-23051111轉811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1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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