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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 17:34:39|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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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提供查詢部分扣除額資料項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納稅服務,各地區國稅局於今(101)年5月份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增加提供14,020,661筆扣除額資料可供查詢,其中以醫藥及生育費增加筆數最多。納稅義務人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查詢,以供報稅參考。
該局說明,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詢、下載之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資料等7項;其所涵蓋所得人範圍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並包括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須於99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及直系尊親屬(須於98及99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如該滿20歲子女100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99年度免稅額有重複申報等特殊情形,則不列入提供查詢範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如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該局特別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金額,如不超過查詢清單提供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可免檢附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證明文件,及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清單金額不符或申報扣除資料非屬本年度可供查詢範圍者,仍應檢附相關單據。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應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上限,如未達24,000元,應以實際數列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無金額限制。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才可以列報。至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部分,依規定不得列舉扣除;災害損失則以已報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者為範圍,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5/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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