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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16:56:52| 人氣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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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房屋稅將於101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


  今年房屋稅將於101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大家,稅款繳納通知書將於近日寄出,也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本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納稅義務人接到房屋稅繳納通知書(稅單)若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都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臺灣省內各縣部分,亦可向鄉鎮市公所查詢或申請補發。
  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下列繳稅管道,供民眾選擇利用:
一、現金繳納: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4家便利商店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二、信用卡繳納: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七碼、八碼及金門地區請撥412-6666或412-1111;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 41-6666或 41-1111;外島(除金門地區外)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或04或07)412-6666/412-1111;國外地區請撥886-2(或4或7)-412-6666/412-1111,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 //paytax.nat.gov.tw)輸入繳稅相關資料,取得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三、轉帳繳納:
(一)約定轉帳繳納: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1年5月3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二)自動櫃員機(ATM):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
  利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者,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1年5月31日)前補足,以利提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福祉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收入來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房屋稅。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清雲
聯絡電話:            02-23228259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4/2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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