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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2 16:12:15|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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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為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春喜,電話:(05)6338571轉203)

更新日期: 2012/3/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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