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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2 16:11:20| 人氣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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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


張所長詢問:本人經營之托兒所收入,近年來因少子化招生不易,收入不敷費用屬虧損狀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要填載?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分局指出,執行業務者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及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若漏報所得額在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漏未將執行業務或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之名稱、全年收入、費用、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第二課邱美珠,電話:            04-25291040      轉225)
 
更新日期: 2012/3/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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