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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2 16:09:43|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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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之相關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呆帳損失係沖轉97年度應收帳款債權,該公司已取具法院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惟債權未逾2年,經該局調整剔除並補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債權中有屬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另依同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該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前開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並取得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以致遭剔除補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李鳳惠,電話:            04-23051111      轉7182)

更新日期: 2012/3/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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