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03-21 13:27:03|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日華3億佣金補稅案 稅局敗訴

中國時報 2012.03.21
日華3億佣金補稅案 稅局敗訴
A19+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不動產資產仲介的佣金費用,遭到稅官剔除要求補稅,但行政法院認為,仲介費用如何評價是國稅局的權責,不能以無法證明仲介費用而將列報的佣金費用逕行剔除,因此判決撤銷國稅局處分。

 日華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理台中金典酒店等債權讓與事件後,在民國9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支付仲介單位34,761萬元「佣金費用」,但遭台北市國稅局查核剔除此項費用支出,開單要求日華資產補稅9,737萬餘元。

 日華不服申請復查、訴願都失敗後打起行政官司,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翻案,日前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准日華認列佣金服務費34,761萬元部分」。

 日華是在95年間,從上海商銀取得台中金典酒店的聯貸債權與自貸債權,及所有擔保物權權益,委託律師凃錦樹及其團隊勁林爭青與齊林環球兩公司,分別以21,500萬及15,000萬的代價進行整合及居中協助促成日華完成金典酒店案債權的買受事宜。

 日華因而支付34,761萬元,作為佣金服務費,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在其他費用科目項下,認列該筆佣金費用。

 國稅局查核時認為,日華支付這項費用,不是經營本業所必須的必要或合理費用,所以將日華的佣金費用悉數剔除。

 不過法院判決指出,凃錦樹及勁林爭青與齊林環球兩公司,為國內少數同時具有信託、不良債權投資、法律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團隊,該團隊確實提供仲介服務。

 判決指出,國稅局原處分認為日華支付凃錦樹團隊的佣金費用,無從證明為仲介費用,因而不准日華認列為費用,有所違誤,而訴願機關的決定未加以糾正,也有錯誤,都應予撤銷。

 法院並強調,仲介費用應如何評估其價值,事屬國稅局權責,國稅局應遵照法院的法律見解,對日華另作成適法的處分。本件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台長: 板新
人氣(1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稅務會計 |
此分類下一篇:遺產、贈與免稅額 維持不變
此分類上一篇:不動產奢侈稅申報 北部占3成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