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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0 17:57:19|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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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將於3月22日發布「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上開標準,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指出,近來部分地區受縣市升格題材、公共設施及重大交通建設持續推動、整體生活機能改善等因素影響,房價不斷提升,部分地區則因無重大改變而房價持平,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同地區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不一,例如新北市之板橋區具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及新板特區等題材,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相對較大,爰將新北市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分為4級,按28%至9%訂定,使地區分類細緻化,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以趨近房屋交易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發揮所得稅改善所得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之功能,向為該部秉持之重要租稅原則。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核實課徵房屋交易之所得稅,除請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據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地區,覈實調整所得標準1至7個百分點不等(例如新北市之板橋、永和及新店區等3區繼99年度調增5個百分點後,100年度再調增7個百分點),使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更貼近實情外,各地區國稅局亦將持續就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加強查核其實際交易價格據以核實課稅,以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附一百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3/2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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