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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6 17:45:50|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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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經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訪查蒐集100年各該局轄內土地交易資料研析後,業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前開標準與99年度之規定相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並說明上述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3/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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