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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1 17:39:15| 人氣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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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須其死亡時確實存在,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500萬元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扣除。該局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已在死亡前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500萬元之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就有未償債務存在,必須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則需檢附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            06-2223111      轉8041 
   彙總編號:10103-12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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