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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17:26:22| 人氣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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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醋等可供直接飲用屬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莊君來電詢問在自家工場(廠)生產製造之「健康醋」及「蜂蜜醋」是否課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按規定稅率課徵貨物稅,又按財政部75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7528839號函釋,健康醋等可供直接飲用屬飲料品應予課徵貨物稅,所以廠商產製之「健康醋」、「健康酢」及「蜂蜜醋」等飲料,如以醋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製成,可供直接飲用,係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飲料品,應從價徵收15﹪貨物稅。但其品質如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者,免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五種中任一種國家標準者,非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範圍,可免課徵貨物稅,惟仍應辦理貨物稅廠商設立及產品登記;至其申請免徵貨物稅手續及抽樣送驗程序,應比照現行符合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蔬汁之規定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廠商產製應稅飲料品時,務必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設立及產品登記,並於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58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金汶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10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1/12/2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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