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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7:24:31| 人氣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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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半年成效

  98下半年以來國內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為民怨之首,並有不動產短期交易頻繁之現象。財政部考量此一現象,除造成房地資源扭曲,影響房屋市場之正常交易及長期發展外,也增加一般購屋者之負擔,並可能引發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之危機;此外,一些高額消費之誘發效果,帶動物價波動,引發民眾負面觀感,為符合社會期待,營造優質租稅環境,該部乃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之立法例,擬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草案,對持有期間2年內非自住之不動產移轉或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與入會費另行開徵稅賦,以收抑制及導正之效果。上開條例經完成立法程序後, 總統於本(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本年6月1日施行。
  自本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特銷稅條例已施行半年,財政部特就該期間之執行情形及實施成效向社會大眾說明。
一、稅收徵起情形
自本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收合計新臺幣(下同)17億1,822萬元;其中不動產核課1,533件,稅收10億8,653萬元,特種貨物核課1,596件,稅收6億3,060萬元,特種勞務109萬元。
二、實施成效
(一)不動產部分
1、交易量呈減少趨勢:
依內政部統計買賣移轉建物所有權登記棟數,100年6至10月全國建物買賣棟數較去年同期減少14.86%,臺北市及新北市減少比率分別為23.03%及26.55%;該2直轄市交易量下降主要原因,與一般認知投機客多集中在大臺北都會區,特銷稅施行後,投機客紛紛出場有關。
2、成交價呈降低趨勢:
經分析五大都會區買賣契約單價不動產成交價之變化,以本年8月與5月(特銷稅施行前)每坪單價相較,降幅最大者為臺北市,達10%,其次為臺中市4.77%,新北市為2.78%。另8月與1月每坪單價相較,降幅最大者亦為臺北市,達11.89%,其次為臺中市4.84%,新北市則為3.81%。新北市價格較臺北市下跌幅度較小之原因,除受惠於民眾因臺北市房價較高而改於新北市置產外,可能與多項公共或交通建設開通或興建有關,例如新莊副都心、捷運蘆洲線、三環三線等重大公共建設。
(二)不動產以外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部分
本條例施行後,對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如進口完稅價格300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進口完稅價格50萬元以上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暨銷售價格在50萬元以上之高爾夫球會員證等,課徵10%特銷稅,對於維護租稅公平,衡平社會觀感,應有正面助益。
三、維護民眾權益之具體措施
(一)於特銷稅條例明定排除條款,對於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不動產移轉排除課稅,避免殃及無辜。
(二)有關特銷稅施行之重要事項或與民眾權益攸關事宜,該部均適時召開記者會並發布新聞稿說明,並於所屬賦稅署網站設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放置條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說帖及新聞稿、Q&A及其他宣導資料,以便民眾查詢。另該部業發布「100年度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宣導作業計畫」,經由報紙、雜誌等廣告、舉辦講習會、製作宣導短片、Q&A手冊、海報(DM)、摺頁等方式加強宣導,協助徵納雙方瞭解新頒法令意旨及內容,並建立納稅義務人誠實、正確申報納稅觀念,俾利稽徵業務之執行。
(三)本於立法意旨適時釋示或解答特銷稅條例適用疑義,截至目前為止,除以電子郵件答復民眾所提問題外,共作成7則令函及1則公告,包含:持有期間之計算、排除條款內1戶自住房地之認定、出資者參與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及公告出售新購自住房地之非自願因素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條例對於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已有初步效果,併同對高額消費及勞務所課租稅,其稅課收入,將依法定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亦有助於衡平社會觀感、落實租稅公平,該部及各主管稽徵機關會繼續努力落實本條例之立法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鈞堅
聯絡電話:02-23228145
來源資料: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1/12/1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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