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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17:30:13| 人氣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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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確定後,得公告姓名或名稱與內容 (2011/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確定後,得公告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稅目別、欠稅年度及金額;營利事業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門牌號碼可省略)。 
該局說明,個人累積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積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除已核准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者,不包含在內外,自100年起於每年7月1日公告,並於7月1日至9月30日刊登機關網站,視欠稅情形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以移送執行之綜合所得稅欠稅人甲君為例,甲君欠繳87年度綜合所得稅約2仟萬元,未提起復查且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稅款,經該局於90年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經臺北行政執行處多次傳喚欠稅人到處說明,仍一再藉口托詞,表示名下已無財產實無力繳納,此時正逢該局將公告欠稅人姓名、稅目別、欠稅年度及金額之際,同時行政執行處亦獎勵檢舉公告及發函執行禁奢命令,欠稅人甲君擔心公告欠稅將使面子掛不住,終於到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並由擔保人立下擔保書分10期繳納,從辦理分期迄今已繳納約1,200多萬元,且將於101年2月繳清所有欠稅。 
(連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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