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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1 17:12:19|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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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國外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2011/12/1)


(臺中訊)因受97、98年全球金融風暴及近日歐債危機影響,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遭遇國外客戶倒閉、逃匿等原因,致積欠貨款無法收回而發生呆帳損失事件層出不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維護企業權益,列出國外發生呆帳之態樣,再針對各種態樣所需檢附之合法證明文件,提供給納稅義務人參考。
呆帳態樣 證明文件
債務人倒閉、逃匿 1、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
2、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如屬債務人居住在大陸地區者,應取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
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 1、取具依國外法令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
2、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1、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其他證明文件。
2、合約書、出口報單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歐孟萍,電話:04-23051111轉715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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