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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8 17:54:33|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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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在30日內申請復查 (2011/11/28)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所發的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查對核定的內容,如果對核定的稅捐不服,要怎麼救濟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或民眾,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果不服,要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申請復查的期限,按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要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果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也要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例如:甲公司於100年10月21日,收到該公司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10日,甲公司要在100年12月10日前申請復查;但如果甲公司沒有應納或應補的稅款,則要在100年11月20日前申請復查。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請復查之期限,以免因逾期致喪失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011-170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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