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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 08:53:22| 人氣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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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分離課稅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2011/11/9)

綜合所得稅分離課稅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2011/11/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所得,或以上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告發或檢舉獎金、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及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所得人取得上述所得時,給付人(扣繳義務人)已先行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完稅,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用再填報上述所得,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將領取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扣繳義務人填發之分離課稅所得扣(免)繳憑單(粉紅色的扣(免)繳憑單)上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填報於申報書上,並將是類所得之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雖然係納稅義務人對法令不熟悉以致申報錯誤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稽徵機關於核定後仍須向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為免增加徵納雙方補繳稅款的困擾,特此提醒民眾注意。【#54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文馨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88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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