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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09:27:33| 人氣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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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2011/10/1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各種錯誤,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因職員一時不察,不慎將關係企業所有之進項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否會被處罰?該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屬使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分別在5﹪及7﹪以下者,免予處罰。又財政部另函釋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此,營業人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種情形並非屬於「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之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時應妥為核對,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811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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