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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購地再分售 非執行業務所得

中國時報 2011.10.12

合資購地再分售 非執行業務所得

A21+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李姓地政士出餿主意,4人合資購買土地後再予分售,自認此一過程中彼此是信託關係,土地交易為「執行業務所得」,符合所得稅法中免稅所得;結果其中楊、陳倆人未將這部分所得申報,遭連補帶罰課徵2,768萬稅款及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4人的租稅規劃,根本不符「受託處理事務,而取得財產,以實踐受託目的」的實質信託特徵,因此該4人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不是「信託」,無法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因信託關係,而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為免稅所得的條件。

 

 判決指出,即使是免稅所得,也應該主動在申報時揭露,方能稱之為沒有違背誠實義務原則。否則,稅官依其等行為所漏稅額加以課補應稅稅額,並按所漏稅額罰鍰,依法有據。

 

 楊姓台北市民的張姓配偶,在90年間,與李姓地政士及陳姓金主按出資比例合資,再以李姓地政士名義及低於公告現值1成的代價即約929萬元,購入一批公共設施保留地,隨後分3次將所購公設地,分賣給3個不同買主,共獲取7,660萬元,獲利高逾7倍。

 

 楊某申報90年綜所稅後,遭國稅局查獲楊某在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時,未將其妻張女的「執行業務所得」1,615萬元合併報稅,因此對楊某開單補徵584萬所漏稅額,並罰292萬罰鍰;占出資出例六成的陳某,則被補稅1,261萬稅款,並罰630萬元。

 

 楊某上訴主張,合資購地登記為1人所有,事後出售分配獲利,其法律關係在民商法的定性,應為信託關係,即以李某為信託人,陳及張婦為受託人;在信託的法律關係下,依稅法規定應認定3次分售土地所發生的土地交易所得為免稅所得,不應納入課稅所得的範圍內。

 

 不過楊某的辯詞,不為法院採納;國稅局在行政訴訟中變更原認定李某等的交易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改為「其他所得」。

 

 法院判決指出,不論是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都屬「課稅所得」;納稅義務人都有申報義務。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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