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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6 14:01:31| 人氣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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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財政部與斯洛伐克共和國財政部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自100年9月24日生效 (2011/9/23)

  財政部表示,臺斯租稅協定歷經數年推動,經過多方努力及協調,雙方已完成各自國內法生效程序,於本(100)年9月24日生效,為繼印度之後,我國第22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臺斯租稅協定之生效,可促進臺斯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提升臺商競爭力,並進一步深化雙方文化、科技交流及學術合作。此外,該協定係以雙方正式國名及政府機關名義簽署,為近年來與非邦交國簽署租稅協定之首例。
  財政部說明,臺斯租稅協定共28條,其中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說明如下:
一、營業利潤: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17%;斯國國內公司及外國公司皆適用公司稅率19%。依據該協定第7條規定,營業利潤之課稅權歸屬,一方領域企業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他方領域應予免稅。但該企業如經由其於他方領域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他方領域得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所稱「常設機構」(PE),除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常設機構外,亦包括一方領域企業於他方領域內從事工程活動存續期間超過9個月之工程常設機構。
二、海空運輸利潤:雙方締約國之企業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
三、股利所得:我國現行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所得適用之扣繳稅率為20%;至斯國對於非居住者之股利扣繳率為0。臺斯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0條規定,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股利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我方股利扣繳率降低後,對於吸引斯國企業來臺投資有相當助益。
四、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所得,除短期票券、金融商品、債券或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按15%稅率扣繳稅款,其餘各種利息所得按20%稅率扣繳稅款;斯國對非居住者取得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19%。臺斯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1條規定,利息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利息之課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但給付予政府、所屬機關、地方機關或中央銀行之利息及經核准為促進外銷之機構提供貸款之利息,所得來源國應予免稅。大幅降低利息扣繳率後,將有助於活絡雙方資金往來。
五、權利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按20%稅率扣繳稅款;至斯國對非居住者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扣繳率為19%。臺斯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2條規定,權利金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權利金之課稅,除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之租金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5%外,其他情況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10%。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雙方科技及技術交流。
六、雙重課稅之消除:我國與斯國均採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消除雙方居住者所面臨之雙重課稅問題。
臺斯租稅協定係於100年8月10日簽署,雙方並以書面相互通知確認自100年9月24日生效。其適用日期,依臺斯租稅協定第27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即101年)1月1日以後應付之所得;屬其他稅款者,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即101年)1月1日以後課稅期間之稅額。
  財政部表示,近年來我國廠商配合歐盟東擴計畫,陸續將生產基地、產品及服務由西歐市場向東延伸,斯洛伐克共和國位於中東歐之地理中心,為西歐進入東歐之門戶。臺斯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將可為臺商進入東歐市場舖路,對於我國積極拓展中東歐經貿合作往來及協助我國企業之全球布局具重大實益;亦可吸引斯國企業來臺投資,提升我國投資環境之國際競爭力。
(備註:臺斯租稅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內容請逕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www.dot.gov.tw>政府資訊公開>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丁科長碧蓮
聯絡電話:2322-755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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