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9-26 13:56:49| 人氣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最好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者,稽徵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
如某一納稅義務人甲君經復查決定後之應納稅額為新台幣120萬元,其未繳納半數稅額(6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即提起訴願,國稅局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後,執行處查明甲君在A銀行存款有61萬元,將之查扣並執行徵起,此時甲君不得以其已繳納半數稅額要求停止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為避免因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之損害,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仍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04-23051111轉8335,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路電話)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