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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0 14:42:03|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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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轉投資海外企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 (2011/8/24)

(臺中訊)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基於財務規劃及全球營運佈局,轉投資於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如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該條免稅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取得來自海外企業獲配之投資收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課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收益,發現該公司取自海外企業盈餘分配之股利,漏未申報,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所取得之投資收益,是否屬於免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何慧中 電話:04-23051111轉71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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