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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後死亡 股利須併入遺產

中國時報 2011.08.24

除權後死亡 股利須併入遺產

A19+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若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南區國稅局長許春安表示,繼承人若忽略申報視為短漏報,遭查獲會處罰鍰。

 

 許春安指出,許多繼承人習慣委託代書辦理遺產事宜,有關股利申報最常發生短漏報情況,因此特別提醒繼承人注意。尤其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如果已經過了除權基準日,這筆股利就歸屬被繼承人所有,但因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公司必須等到繼承確定之後,才會將股利發放給繼承人,但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總額時,往往最容易忽略掉這筆遺產。

 

 南區國稅局最近受理民眾申報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名下持有大額上市(櫃)公司股票,特別提醒繼承人若有死亡前已除權(息)的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繼承人乃向所屬證券公司查證,並於申報期限內補申報200萬元股利,免除因漏報而遭處罰危機。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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